高密市人民法院失信案例发布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以下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曝光。
朱某与陈某、高密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85民初3559号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10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法官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曝光。(失信期限:2024-4-24)
侯某杰与张某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85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632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法官经线上线下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某睿有可供执行财产,又多次联系查找张某下落,但其一直逃避抗拒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对张某列入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曝光。(失信期限:2024-7-27)
刘某梅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85民初35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249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法官先经线上线下查询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又联系被执行人张某告知其抗拒执行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一开始同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调解当天,被执行人却迟迟不露面,电话拒接,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法官依法对张某列入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曝光。(失信期限:2024-5-6)(高密市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