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查询
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高新区报>担当实干 奋勇争先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从业单位)可以为其招用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下列特定从业人员(以下称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以下简称实习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
  (三)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二、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得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三、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自愿在参保地为其招用的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特定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实习学生一般由所在从业单位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从业单位在省外的,也可以由所在学校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四、特定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下限执行。从业单位应如实申报特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难以确定的,月缴费基数可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申报;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等没有劳动报酬的特定从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下限申报。
  五、从业单位为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
  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实施补登记,正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予退费。从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月缴纳的,应补缴工伤保险费。
  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从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后由从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费用或支付差额部分费用;从业单位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六、特定从业人员因从业活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单位、受伤害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与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类型、职业身份、从业活动等要素相一致。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务合同、雇佣协议、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等证明双方存在用工关系的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情形材料。
  七、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原待遇,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后,从业单位停止用工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规定保障工伤复发的待遇。
  八、特定从业人员因工受伤的,从业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不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残的特定从业人员在雇佣期、用工协议期、服务期、实习见习期或者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九、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停止用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停止用工当月应为特定从业人员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习学生毕业后,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记录,不影响其应届毕业生就业权益。
  来源:《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高新区社保中心
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了
日期:2024-11-22 作者: 来源:高新区报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从业单位)可以为其招用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下列特定从业人员(以下称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以下简称实习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
  (三)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二、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得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三、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自愿在参保地为其招用的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特定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实习学生一般由所在从业单位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从业单位在省外的,也可以由所在学校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四、特定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下限执行。从业单位应如实申报特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难以确定的,月缴费基数可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申报;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等没有劳动报酬的特定从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下限申报。
  五、从业单位为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
  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实施补登记,正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予退费。从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月缴纳的,应补缴工伤保险费。
  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从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后由从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费用或支付差额部分费用;从业单位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六、特定从业人员因从业活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单位、受伤害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与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类型、职业身份、从业活动等要素相一致。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务合同、雇佣协议、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等证明双方存在用工关系的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情形材料。
  七、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原待遇,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后,从业单位停止用工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规定保障工伤复发的待遇。
  八、特定从业人员因工受伤的,从业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不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残的特定从业人员在雇佣期、用工协议期、服务期、实习见习期或者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九、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停止用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停止用工当月应为特定从业人员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习学生毕业后,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记录,不影响其应届毕业生就业权益。
  来源:《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高新区社保中心

- 今日高新版权所有 华光照排技术支持 -